記者從2月5日召開的全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現場會上獲悉,省人民政府已印發《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翻建住房(以下統稱“自建住房”)管理。
根據《辦法》規定,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。各地要以縣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,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,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;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,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;山區、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。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,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,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。
在宅基地審批中,要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閑宅基地,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。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,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。村民填寫“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”“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”。鄉鎮政府要建立一個窗口受理申請,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。收到村級申請后,鄉鎮政府明確的機構組織農業農村、自然資源、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。
村民自建住房要注重村莊風貌管控,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,弘揚傳統建筑文化,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相結合,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,建設功能現代、風貌鄉土、成本經濟、結構安全、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。
《辦法》提出,對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,因地制宜盤活利用。閑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園、果園、菜園、花園、文化廣場、村莊景觀,閑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館、圖書室、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,對有利用價值的閑置住宅倡導發展文化旅游和開展農事體驗活動等。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、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。村民按照規劃另址建房的,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無償退回原有宅基地。(記者李運海)